| 标 题 | 《乌海市社会组织信用承诺制度》政策解读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55T/2021-07370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民政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
| 成文日期 | 2021-08-05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1-08-05 21:42:5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一、制定的背景
2018年民政部颁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创优监管方式,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意识和服务发展能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乌海市社会组织信用承诺制度》。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
一是该制度明确了信用承诺对象、信用承诺的内容以及信用承诺的程序,拟向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的和已在本市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均应进行信用承诺;信用承诺书分为主动公示型和行业自律型。
二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区民政局分别在各自政务服务窗口提供《信用承诺书》纸质示范文本,鼓励、指导社会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主动做出承诺。市、区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分别负责归集社会组织信用承诺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三是市、区民政局具体负责社会组织信用承诺制度在本地区的实施和应用。市民政局将对各区实施信用承诺制、开展信用承诺情况进行指导。各区民政局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制度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乌海市社会组织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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