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2022年4月2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的公告
序号 | 批复名称 | 文件批号 | 批复时间 | 建设地点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1 |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西来峰分公司焦化厂一期、二期熄焦废水深度治理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海南环审[2022]18 号 | 2022.4.26 | 乌海市海南区西来峰工业园区 | 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西来峰分公司焦化厂一期、二期熄焦废水深度治理项目(一期) | 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西来峰分公司 |
2 |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西来峰分公司焦化厂一期、二期熄焦废水深度治理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海南环审[2022]19 号 | 2022.4.26 | 乌海市海南区西来峰工业园区 | 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西来峰分公司焦化厂一期、二期熄焦废水深度治理项目(二期) | 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西来峰分公司 |
3 |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关于乌海市鸿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堆场扩建全封闭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海南环审[2022]20 号 | 2022.4.26 | 乌海市海南区西来峰工业园区 | 乌海市鸿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堆场扩建全封闭技改项目 | 乌海市鸿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二、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届满。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西来峰分公司焦化厂一期、二期熄焦废水深度治理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西来峰分公司焦化厂一期、二期熄焦废水深度治理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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